勞委會說明,凡是違反強迫勞工從事勞動、介入他人勞動契約、強制勞工工作、違反僱用童工、使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強制女性夜間工作等,均加重處罰,罰金提高為五倍。
其次,凡違反工時、延長工時、工資給付、休息、休假、例假、職業災害補償等,由原來處罰鍰新台幣6千到6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
另外,為保障懷孕或新手媽媽,如果要求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在夜間工作,或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要求其夜間工作,要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表示,這項修正案也明訂違反技術生準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補償等規定時,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這次修法目的在於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勞基法,並提供合法的勞動條件保障,以維護勞工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