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條例」本月開始實施,依照該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應由海關代徵十%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一、九人座以下載人小汽車、遊艇、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其完稅價格達新台幣三百萬元者。

二、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之全部、部分及其產製品,其單件完稅價格達新台幣五十萬元者。

三、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及床,其單件完稅價格達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但屬於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免徵。

所稱「完稅價格」指的是關稅完稅價格(CIF價格)加計關稅稅額、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的總和。

關稅總局表示,該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已明定由海關代徵之奢侈稅,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因此,進口上述特種貨物應以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日期,作為認定應否課徵奢侈稅的基準,亦即進口貨物是以「運輸工具進口日」而非以「報關日」為準;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申請出倉進入課稅區者,以「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存入保稅工廠供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之原料,經核准出廠者,以「報關日」為準;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則以「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上述日期若是於今年五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之前者,免課徵奢侈稅。

如對進口貨物課徵奢侈稅有任何疑問者,關稅總局設有諮詢電話02-25505500轉2905分機,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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