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三)日三讀通過「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放寬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只要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繼續受雇為船員。
現行「船員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船員年滿六十五歲、受監護、輔助宣告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應強迫退休。但年滿六十五歲退休船員,領有有效之外國船員執業證書或資格文件,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受外國雇用人僱用者,得受雇之。」
不過,立委徐少萍、黃昭順認為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簡稱STCW78/10公約,全文中均無限制船員服務之最高年齡,且國內航線甲級船員短缺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分別連署提出不同版本的「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法重點都是希望將前述條文修正為「除受監護及輔助宣告之船員,年滿六十五歲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得命令退休。但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雇之」。
交通部回應,就國際海事組織(IMO)於二○一○年在馬尼拉大會通過修訂之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二○一○年修正案(簡稱STCW78/10公約),雖然提高船員體格檢查之標準,且要求航業公司加強船員體檢管理,但未限制船員最高年齡。另國際勞工組織決議通過之「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簡稱MLC公約),對船員最高年齡亦無限制。
另一方面,參據英國、蘇俄、美國、日本等海運先進國家之立法案例,對船員並無最高年齡之限制,僅規定年滿六十五歲以後,每年應繳驗體檢表。而且,我國在民國八十二年已達到聯合國所訂人口高齡化國家標準,近幾年少子化家庭發展趨勢更具明顯,年輕人上船意願相較七○年代已大幅降低。因此,基於為能傳承中、高齡船員於海運實務上之經驗技術,同時兼顧船員身心狀況且勞資雙方合意之下,交通部表示贊同提案委員修法意見。
昨天三讀通過修正的「船員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條文:「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強迫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雇之。」
- Jun 11 Sat 2011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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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三讀 腳手勇健可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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