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規定公司以庫藏股收購自家股票轉讓員工,得限制員工最長2年內不得轉讓。
經濟部在提案說明中表示,企業買回庫藏股並轉讓給員工是為激勵員工,且希望員工長期持有並共享公司成長,如果員工取得股份後立即轉讓,這項獎酬工具將無法發揮功能。
經濟部提案,仿外國「員工限制股」精神,規定公司以庫藏股做為員工獎勵時,可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一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此外,經濟部表示,為避免股東會時,出席股東以臨時動議方式突襲未出席股東,並考量股東在臨時動議不斷提案,將增加公司會議成本,提案限制股東會開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的股東,需限制在持有股份總數在1%以上股東才可提案,並規定提案以1項為限,且須為股東會可決議內容。
不過,朝野協商時,部分立委認為這樣可能會影響提案公平性,朝野協商後決定不予增訂。1000613
- Jun 13 Mon 201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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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庫藏股獎勵可限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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